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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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9-02-27 21: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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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企业兼并 根据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公司合并 根据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第1、2、4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这种情形类似于英文中的“Merger”。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后各方解散,这种情形则类似于“Consolidation”。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 上市公司的收购 根据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章的规定,指任何法人通过获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而取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该暂行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或以上的,方为收购成功。 善意收购(Friendly acquisition) 当猎手公司有理由相信猎物公司的管理层会同意并购时,向猎物公司的管理层提出友好的收购建议。彻底的善意收购建议由猎手公司方私下而保密地向猎物公司方提出,且不被要求公开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