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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司法解释(do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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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历史:2007-08-08 01:01:01
  • 更新时间:2009-03-14 0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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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简介:内容提要: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 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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