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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企业改制重组中资产评估有关问题(ppt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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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历史:2007-08-08 01:01:01
  • 更新时间:2008-10-18 16: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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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简介
一、我国国企改革的历程和背景
二、公司制改造程序:
(一)决策
(二)产权确认
(三)资产清查
(四)财务审计
(五)资产评估
(六)股权设置
(七)上报批准
(八)股份认购
(九)产权变动登记
三、企业改制重组中资产评估的常见问题探讨

评估与审计 评估机构内部的各专业组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剥离资产的处置 不良资产的确认与处理 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参股投资价值的确定 部分资产评估方法探讨
现代企业制度五个基本特征:
1、能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出资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有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4、能促进企业优胜劣汰; 5、可以合理处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关系。
通过对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户数越来越少,非国有企业越来越多,但国有资本越来越大,原因一是利润的积累,二是国家财政投资增加了。
1999年213000户;
2000年191000户 ,但国有资本比上年增加了8%;
2001年173500户,但国有资本比上年增加了6%。
二、公司制改造程序:
为了适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财政部于2002年7月出台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自2002年8月27 日起执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决策
由国有资本持有人决策,应按内部议事规范来进行,子公司改建,由母公司决策。
(二)产权确认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明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争议的,应先解决争议。
(三)资产清查
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股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
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评估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清产核资
建国以来我国曾进行过5次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一次是1951――1952年,目的是摸清家底,经过清产估算,1952年国有资产总值238.6亿元,获得了中国第一份比较完整、真实的国有资产价值资料。
第二次是1962年,国民经济处于极度困难时期,为了总结“大跃进”的经验教训,恢复经济核算制,抑制经济领域的过热思潮,有效地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全国范围年组织了第二次清产核资,重点是清核流动资产的质差、量差和价差,要求一律按现行价格计算,冲销由于粗制滥造、价实不符的资产损失。
清产核资
第三次是1971――1972年,主要目的是挖掘积压物资和闲置设备的潜力。
第四次是1979――1980年全国规模的清产核资,结果清理出不需用的固定资产100多亿,核销流动资产损失55亿元,固定资产损失105亿元,暴露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第五次是1993年前后开始。
1985年开始,中国正式出现了资产评估业务。

(四)财务审计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国资[2002]40号、41号补充意见,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前,应进行审计。
(五)资产评估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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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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